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职业院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6-06-18 21:23:00 点击:8280

国教督办函[2016] 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深化职业教育管办评分离,推动职业院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加强办学条件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办学能力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水平,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从今年开始开展全国职业院校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核对参与2016年评估的职业院校名单的函》(国教督办函[2016] 25 号)核对后,经各省确认参与本次评估的职业院校,即2014年12月31日前设立、至2016年7月有毕业生,且独立设置的职业院校。

二、评估内容

评估主要围绕《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2号)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3号)中评估指标涉及的内容开展。

三、评估组织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2016年全国职业院校评估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为本次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评估工作,成立以教育督导部门领导或厅(委)领导为组长的职业院校评估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和数据管理人员,负责本省职业院校评估数据信息采集、评估数据审核,完成本省中等职

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报告和本省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报告。参与本次评估的职业院校要明确一名校级负责人和一名数据管理员,具体负责按要求组织填报本校相关数据信息等工作,保证数据信息采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工作要求

2016年全国职业院校评估首次采用网上评估方式进行,是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督导评估方式的新举措,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保证职业院校填报数据的真实可靠、按时提交,确保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1.填报数据信息时间。各有关职业院校于2016年6月24日至7月10日登录网址http://wj.cnsaes.org/admin,按要求填报数据信息并通过省级审核提交。

2.完成评估报告时间。高职院校自评报告于2016年10月30日前在本校门户网站公布。省级评估报告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以函件形式报送至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并提交电子版,同时向社会公布。

3. 确保评估数据安全。本次采集的数据信息只用于2016年职业院校评估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和公开。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李津石  王磊

联系电话:010-66092048

电子邮箱:2016zjpg@sina.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

邮政编码:100816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